(壹)申請報告;(二)公司章程;(3)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框架、決策程序、業務、財務和人事制度等。;(四)高級管理人員提交的材料;(5)從業人員花名冊、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和身份證復印件;(6)股東名冊、法人股東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股東單位財務印章的最近三年財務報表、自然人股東身份證復印件;(七)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復印件和入賬原始憑證;(八)計算機軟硬件設備;(九)營業場所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證明文件;(10)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十壹)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中國保監會應當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進行受理,三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開業申請人。不批準開展業務的,應當說明理由。第二十二條設立保險經紀公司的申請材料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格式提交。
三、經批準開業的保險經紀公司應按規定領取《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保險經紀公司應當嚴格遵守中國保監會制定的許可證管理制度。申請或者換發許可證後,應當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公告。
四、保險經紀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或者停業超過六個月的,中國保監會可以吊銷其許可證。
五、《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保險經紀公司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換發《許可證》。申請公司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中國保監會可以拒絕換發許可證;未取得中國保監會換發的許可證的,不得繼續從事保險經紀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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