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市場的經營主體主要有兩種:壹種是保險產品的供應商,即所謂的保險人;另壹種是為促進保險交易提供輔助作用的保險中介。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保險中介有多種形式,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保險人壹般是法人,但也有自然人作為保險人的情況,比如英國的勞合社。我國新修訂的《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形式,政策性保險公司和互助制、合作制形式的保險組織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這意味著我國保險公司組織形式的多樣化得到了法律認可。
保險市場主體是指保險市場交易活動的參與者,包括供給方、需求方和在供給方和需求方之間充當中介的中介。
保險市場和其他市場壹樣,是壹個交易商品或服務的場所。就壹般市場的構成要素而言,只要有供給方和需求方,就可以完成商品或服務的交易。供給和需求兩種力量相互作用,促進市場的發展。保險市場的特點決定了保險市場的構成要素比壹般意義上的復雜。除了保險供給方和保險需求方,還有為供需雙方完成交易提供服務的保險中介。
保險市場主體呈現出以下新特點和趨勢。
(壹)保險市場主體類型豐富、多元化特征明顯,需要相應的公司治理結構與之匹配。
(2)保險市場主體重組改制,保險集團(控股)公司成立,但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3)保險公司在開始進入資本市場時,需要建立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機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條保險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第壹百壹十七條保險代理人是接受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傭金,並在保險人授權的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
保險代理機構包括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專業保險代理機構和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兼職保險代理機構。
第壹百壹十八條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傭金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