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負責監督管理全國保險統計工作;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的授權,負責轄區內保險統計的監督管理。
保險機構負責組織開展本機構保險統計,管理本機構保險統計。第五條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應當對在保險統計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保密。第六條本規定所稱保險統計是指下列活動:
(壹)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收集、整理、分析反映保險機構經營管理的信息,提供統計信息和統計咨詢,實施保險統計監督管理;
(二)保險機構應當調查、收集、整理、分析反映本機構經營管理情況的信息,提供統計信息和統計咨詢,管理本機構的保險統計。第七條本規定所稱保險統計信息,是指反映保險機構經營管理的有關數據、報表、報告和文件,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統計資料。第八條本規定所稱保險機構是指經中國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批準設立並依法登記註冊的商業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第二章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第九條中國保監會履行下列統計職責:
(壹)制定保險統計制度和統計標準,建立和完善保險統計指標體系;
(二)負責保險監管統計信息系統的設計、開發、維護、管理和升級,建立保險業統計信息數據庫;
(三)制定和實施保險統計工作計劃,組織、協調和管理保險業統計工作;
(四)收集、審核、匯總、分析保險統計信息,編制保險報表和統計分析報告,發布相關保險統計信息;
(五)管理保險統計信息,維護保險業統計信息數據庫;
(六)組織實施保險業統計調查和統計監督檢查;
(七)組織保險統計人員的專業培訓。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在本轄區內履行前款第(三)項至第(七)項職責。第十條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設立統計部門,負責保險統計的監督和歸口管理。第十壹條保險機構應當開展下列統計工作:
(壹)管理本機構的保險統計;
(二)制定本機構的保險統計制度;
(三)收集、審核、匯總、編制本機構保險統計信息,並按照規定向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統計信息;
(四)完成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規定的統計調查任務;
(五)加強統計信息化建設,建立和完善統計信息管理系統;
(六)組織檢查統計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和統計質量;
(七)組織保險統計人員的專業培訓;
(八)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規定的其他統計工作。第十二條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以上應當指定壹名高級管理人員擔任保險統計負責人。
保險統計負責人負責組織本機構的保險統計工作。第十三條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以上應當設立或者指定職能部門負責統計工作,設置統計崗位,配備相應數量的統計人員。
負責統計工作的職能部門是統計聯系部門,該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保險統計聯系人。第十四條保險統計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具備完成保險統計所必需的專業知識。第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在聘任或者變更保險統計負責人和保險統計聯系人後10日內報告中國保監會。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及其以上分支機構應當在任命或者變更保險統計負責人、保險統計聯系人後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報告。第三章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第十六條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有權根據監管需要,對保險機構進行統計調查。統計調查的內容主要包括企業經營情況、財務狀況、人員配備和統計信息化建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