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收集、整理、分析反映保險機構經營情況的信息,提供統計信息和統計咨詢,實施保險統計監督管理;
(二)保險機構依法調查、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其經營狀況的信息,提供統計信息和統計咨詢,管理保險統計工作。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統計信息,是指保險機構依法向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的反映保險機構經營狀況的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包括反映財務和經營狀況的統計資料、經營狀況分析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統計資料。第四條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依法收集、審核、匯總、分析、公布保險機構統計信息,進行統計預測,為實施保險監管、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提供決策參考和依據。
保險機構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依法完成各項保險統計工作,進行統計分析和預測,真實、完整、準確、及時地報送有關保險統計信息。第五條保險統計應當遵循客觀、科學、統壹、及時的原則。第六條保險統計工作實行統壹管理、分級負責。
中國保監會負責監督管理全國保險統計,管理全國保險業統計信息;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的授權,負責監督管理轄區內有關保險統計工作,管理轄區內保險業統計信息。
保險機構負責管理自己的保險統計數據。第七條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對在保險統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第八條本規定所稱保險機構是指經中國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批準設立並依法登記註冊的商業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第二章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第九條中國保監會履行下列統計職責:
(壹)制定保險統計制度和統計標準,建立健全保險統計指標體系;
(二)負責中國保監會統計信息系統的設計、開發、維護、管理和升級。第十條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履行下列統計職責:
(壹)組織、協調和管理保險機構統計工作,制定和實施保險機構統計工作計劃;
(二)收集、審核、匯總、分析保險統計信息,編制統計分析報告,發布相關保險統計信息;
(三)管理保險統計信息,建立和維護保險業統計信息數據庫;
(四)組織實施保險業統計調查和統計監督檢查;
(五)組織保險統計人員的專業培訓。第十壹條保險機構應當設立或者指定職能部門負責統計工作,設置統計崗位,配備相應的統計人員。第十二條保險機構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統計職責:
(壹)管理本機構的保險統計;
(二)制定本機構的保險統計制度;
(三)收集、匯總、編制和管理本機構保險統計信息,並依法向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其他相關機構報送統計信息;
(四)完成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部署的統計調查任務,在保險機構內部開展統計調查、統計分析和統計預測;
(五)加強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建設,建立和完善統計信息管理系統;
(六)組織實施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質量檢查;
(七)組織保險統計人員的專業培訓。第十三條統計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統計人員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遵守職業道德,具備完成統計工作所必需的專業知識;
(二)統計員人數應根據統計工作的需要保持適度;
(3)統計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第三章統計信息收集和報送第十四條保險統計信息可以采用問卷、調查表等形式收集和報送。、通過網絡系統、傳真等。第十五條保險統計年度為公歷年度,即65438年6月0日+10月65438日+0時至當年2月365438日+0日24時。第十六條保險機構向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統計信息的頻率為:月報、月報、季報、半年報、年報和不定期報告。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變更保險統計信息報送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