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何種形式的保險,就其自然屬性而言,都可以概括為:保險是將眾多具有相似風險的單位和個人聚集起來,以合理計算風險分擔的形式,向少數因風險事故而遭受經濟損失的成員提供保險經濟保障的行為。
(2)狹義保險
通常我們所說的保險是狹義上的保險,也就是商業保險。《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明確指出,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由保險人對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被保險人身故、殘疾、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賠償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保險是以合同的形式確立雙方的經濟關系,在保險合同規定的範圍內,通過支付保險費來補償或支付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從而建立保險基金的壹種經濟形式。
保險是最古老的風險管理方法之壹。在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支付固定的金額(保費),前者得到保障:在規定的期限內,後者將對特定事件或壹組事件造成的任何損失進行賠償。
保險屬於經濟範疇,揭示了保險的本質和本質。
從本質上講,保險體現了壹種經濟關系,這種關系表現在:
(1)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商品交換關系。
(2)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的收入再分配。
從經濟學角度看,保險是壹種損失分攤方式,由大部分單位和個人繳納保費建立保險基金,使少數成員的損失由全體被保險人分擔。
從法律上講,保險是壹種合同行為,即通過簽訂保險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被保險人通過繳納保費在保險合同規定的範圍內獲得賠償,而保險人則有接受保費的權利和提供賠償的義務。
因此,保險是經濟關系和法律關系的統壹。
保險具有經濟補償、金融中介和社會管理功能,三者是壹個有機整體。經濟補償功能是基本功能,也是保險區別於其他行業的最顯著特征。金融中介職能是在經濟補償職能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社會管理職能是保險業發展到壹定程度並滲透到社會生活諸多方面後的重要職能。它只有在經濟補償功能和金融中介功能實現後才能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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