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和借貸行為的界限
借款人因某種原因長期拖欠,或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只要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沒有揮霍,不再欺騙,真正有償還的意思;還有壹些人打欠條後偽造還款憑證,謊稱已經還款,這還是借款糾紛,不構成詐騙。
以及避免因虧損而負債的界限
如果確實是集資經營企業,但因為經營不善,虧損負債,外出避債,還是財產債務糾紛。這與詐騙分子以集資辦企業為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攜款潛逃,有著本質的區別。
欺詐和詐騙的界限
兩者都采用欺騙手段,後者也可能獲得財產利益,二者是壹樣的;但主觀目的、犯罪手段、財物數額、侵害對象都不壹樣。招搖撞騙罪是以騙取各種非法利益為目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損害國家機關威信、社會公眾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權益的招搖撞騙行為。其騙取的不僅包括財物(但不限數額),還包括工作、職務、榮譽等,屬於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犯罪分子冒充國家工作人員詐騙公私財物,侵犯了財產權,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他們屬於牽連犯,應當根據行為的主要對象和主要危害性來確定罪名。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