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公司目標股票前壹交易日收盤價;
(2)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告前30個交易日公司標的股票的平均收盤價。
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規定,上市公司以股票市場價格為基礎確定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的,在下列期限內不得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
(1)定期報告公布前30天;
(二)重大交易或者重大事件決定至該事件公告的2個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響股票價格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為明確限制性股票的最低授予價格,1號《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規定:“標的股份來源為增量的,即通過定向增發取得股份,其實質屬於定向增發的,應當參照現行《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中定向增發的定價原則和鎖定期要求確定價格和鎖定期,並考慮股權激勵的激勵效果。
①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50%。
②自股票授予日起65,438+02個月內不得轉讓。激勵對象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低於上述標準的,公司應在股權激勵草案中充分分析並披露其對股東權益的攤薄影響,由我部提交重組審核委員會討論決定。"
公允價格確定後,行權價格可以通過以下四種方式確定:
(1)等現值法等現值法也叫等值法。行權價格等於當前股票的公允價格。這個行權價格比較適合股權激勵的初衷,也是大多數上市公司采用的方法。當行權價格等於股票當前公允價格時,股權激勵計劃的內在價值為零,但具有時間價值。
(2)現值優勢法又稱真實價值法。行權價格是當前股價的壹個折讓,這種方式的激勵最大。當行權價格小於股票當前公允價格時,股權激勵計劃的內在價值為正,也具有時間價值。但這種方式對股東不利,會稀釋公司原股東的權益。而且對激勵對象的約束比較小。他們只要維持現有的股價,就可以在股權激勵到期時獲得股權激勵的收益。壹般對於陷入困境,發展潛力不大的公司會采取這種方式。
(3)現值不利法也叫虛值法或溢價法。行權價格是當前股票公允價格的溢價,即行權價格高於當前股票價格。這個行權價格對股東有利,對激勵對象不利。這種方法用的不多,只適用於那些盈利性和成長性好的公司。
(4)可變行權價法前三種方法確定的行權價格是以該股權當前的市場價格為基礎的,行權價格在不同的授予期可能會有較大變化,尤其是公司公開上市前後授予的股權。如美國雅虎,公開上市前授予的股權行權價格壹般在0.01 ~ 4.00美元之間,而上市後行權價格壹般在30.00美元以上,最高行權價格為135.00美元。為了杜絕確定行權價格的不科學、不合理的方法,體現對股東和激勵對象雙方的公平性,美國上市公司現在更傾向於設定可變行權價格,行權價格變動的參數主要約定為業績變動和同行業股票變動。例如,指數期權、重新定價期權、績效加速股票期權和績效有效期權的行使價格是可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