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
3.綜合風險評級在B級以上。
對於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50%或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00%的保險公司,銀監會需要采取監管談話、要求保險公司提交防止償付能力充足率惡化或改善風險管理的方案、限制董事和監事的高薪酬水平、限制向股東分紅等四項監管措施。以上就是償付能力要求所涉及的內容。
保險公司會破產嗎?
嚴格意義上來說,保險公司是不會破產的,但是在我國,保險法明確規定保險公司不得宣告破產。尤其是壽險公司,不會按照公司股東的意願破產,保險公司可以申請公司分立或者合並。如果中國銀行業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權因經營不善終止該保險公司的業務,如果有足夠的資金支持該保險公司重新經營,則可以申請重新經營。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中國銀保監會有權指定其他保險公司托管,解決保單背後的賠付、退保、保障等服務。當然,如果保險公司破產,用戶的保單不會受到影響,權益還在。為了避免保險公司破產,國家對保險公司的設立會有很高的門檻。保險公司的設立需要嚴格的審批,各方面都有很高的規定,所以保險公司宣布破產的概率比較低。
如何應對對保險公司賠償的不滿
1.與保險公司溝通:當遇到不合理賠償或保險公司拒賠時,最好先與保險公司溝通了解相關原因,再結合保險合同的分析與保險公司溝通,要求保險公司再次審核保險賠償申請。如果溝通無效,可以直接舉報或者起訴下壹步;
2.向監管機構舉報:銀監會作為保險公司的監管機構,為用戶提供了多種舉報投訴方式。如果保險公司賠償不合理,達不到合同標準,用戶可以選擇向監管部門舉報。您可以撥打保險交易維權熱線進行舉報,也可以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官方網站的投訴頻道中明確舉報,並附上報案證明和賠償案件材料。也可以直接向購買保險所在地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保險協會等相關機構舉報;
3.向第三方機構申請仲裁:我國有專業的保險公司仲裁委員會。如果用戶對保險公司的賠償不滿意,可以向這個第三方機構申請仲裁,由專業的仲裁員處理用戶和保險公司之間的糾紛,結果會更加公平有效。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第壹條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
第二條保險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是會計年度末實際資產價值與實際負債的差額。
前款所稱實際資產的種類及其認可率由中國保監會規定,實際資產價值為所有認可資產的認可價值之和。
第三條財產保險和短期人身保險業務的最低償付能力限額,以下列兩項中較高者為準:
(1)本財年留存保費減保費稅的18%和1億元以上部分的16%。
(2)最近三年年均賠償金額低於7000萬元的占百分之二十六,高於7000萬元的占百分之二十三。
經營不滿三年的保險公司,應當采用第(壹)項規定的標準。
第四條長期壽險業務的最低償付能力限額為以下兩項之和:
壹般壽險業務為會計年度末壽險責任準備金的4%,投資連結業務為會計年度末壽險責任準備金的1%。
(2)保險期間在三年以下的定期死亡保險0.1%的風險保障,保險期間在三至五年的定期死亡保險0.15%的風險保障,保險期間在五年以上的定期死亡保險及其他險種0.3%的風險保障。
統計中,不劃分定期死亡保險保險期間的,統壹按風險保額的0.3%計算。
第五條保險公司實際償付能力低於本規定標準的,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壹)實際償付能力額度低於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的,保險公司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償付能力達到最低償付能力標準,並向中國保監會作出說明。
(二)實際償付能力額度低於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的50%,或者實際償付能力額度連續三年低於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的,中國保監會可以將該公司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
保險公司被列為重點監管檢查對象期間,不得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分紅。中國保監會可以責令其通過辦理再保險、業務轉讓、停止接受新業務、增資擴股、調整資產結構等方式提高償付能力。
(三)實際償付能力額度低於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的30%,或者被列為重點監管檢查對象的保險公司財務狀況持續惡化,可能或者已經危及被保險人和社會公眾利益的,中國保監會可以對該保險公司進行接管。
法律依據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償付能力,是指保險公司履行對投保人賠償義務的能力。
第四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償付能力管理體系,有效識別和管理各類風險,不斷提高償付能力風險管理水平,及時監控償付能力狀況,編制償付能力報告,披露償付能力相關信息,做好資本規劃,確保償付能力達標。
第五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以風險為導向,結合定量資本要求、定性監管要求和市場約束機制,制定具體的償付能力監管規則,全面評估、監督和檢查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充足率、綜合風險和風險管理能力,並依法采取監管措施。
第六條償付能力監管指標包括:
(壹)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即核心資本與最低資本之比,衡量保險公司優質資本的充足程度;
(2)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即實際資本與最低資本之比,衡量保險公司的整體資本充足率;
(3)綜合風險評級,即評價保險公司的綜合償付能力風險,衡量保險公司的整體償付能力風險。
核心資本是指保險公司在持續經營和破產清算狀態下能夠吸收虧損的資本。
實際資本是指保險公司在持續經營或破產清算狀態下能夠吸收損失的財務資源。
最低資本是指保險公司出於審慎監管的目的,為使保險公司有適當的財務資源應對可量化為資本要求的各種風險對其償付能力的不利影響而應當擁有的資本數額。
核心資本、實際資本和最低資本的計量標準等具體監管規則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七條保險公司逆周期附加資本和系統重要性保險機構附加資本的計提另行規定。
第八條同時符合以下三項監管要求的保險公司為償付能力合格公司:
(壹)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50%;
(二)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
(三)綜合風險評級為B級以上。
如果不符合上述任何壹項要求,就是償付能力不達標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