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融資有兩種方式:
1.無追索權的項目融資
無追索權項目融資也稱為純項目融資。在這種融資模式下,貸款的本息完全取決於項目的運營效率。同時,為了保護自身利益,貸款銀行必須從項目所擁有的資產中獲得產權擔保。如果項目因各種原因未能建成或經營失敗,其資產或收益不足以清償全部貸款,貸款銀行無權向項目主辦者追償。
2.有追索權的項目融資
貸款銀行除了以貸款項目的經營收益作為還款來源,獲得物權擔保外,還要求項目主體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擔保。貸款銀行有權向第三方擔保人追償。但擔保人對債務的責任僅限於其提供的擔保金額,故稱有限追索權項目融資。
項目融資中應考慮的幾個因素:
(1)項目資產的所有權形式:壹個投資者以其擁有的部分資產作為融資的擔保條件和以項目公司的部分股份作為擔保是有本質區別的。前者更容易安排融資,因為銀行在產品流、現金流、債務責任和債務責任分配上有優先權。可以分為:投資者擁有全部公共資產的壹部分,不同的投資者擁有不同的項目資產。
(2)項目產品的分配形式:在壹定程度上與項目資產的所有權形式有關。投資者是否願意直接獲得項目產品的投資份額並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處理,或者是否願意將產品整體出售,然後將項目的凈利潤分配給投資者,是決定項目投資結構的另壹個重要考慮因素。
(3)項目管理的決策方法和程序:關鍵是在充分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的基礎上,建立有效的決策機制。決策方法和程序需要確立不同投資者在合資企業結構不同層次上的管理權和決策權,以及這些權利的性質和實際參與管理的形式和程度。無論采用何種投資結構,投資者都需要根據各種決策問題的重要性順序,通過合資協議準確規定決策程序。
(4)債務責任:不同投資結構的投資者承擔的債務責任性質不同。在法人合資結構中,債務責任主要限於項目公司,投資者的風險僅包括投入的股權資金和部分承諾的債務責任。在非公司合資結構中,投資人以直接擁有的項目資產安排融資,責任有見地。
(5)項目資金流的控制:項目正常運營後,營業收入扣除生產成本、經營管理費用和資本再投資後的凈現金流量,用於償還銀行債務,為投資者提供相應的投資收益。投資者必須根據公司整體資本構成和融資安排的考慮,選擇符合投資目標的現金流分配方式。法人合資結構比非法人資本結構更容易安排融資,因為投資者根據董事會或管理委員會的分配控制現金流。
(6)稅收結構:這是投資決策中最復雜的問題之壹。各國稅法差異很大,所以稅制結構的設置也不壹樣。在企業合資結構中,不同國家對稅收是否可以合並或用於抵消以前年度的虧損有不同的規定。合夥和有限合夥結構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合夥結構的總收入水平計算。納稅人是單壹合夥人。非公司合資結構的資產直接歸投資方所有,項目產品也直接歸投資方所有。信托基金結構的應稅收入應作為壹個整體進行核算。
(7)會計處理:不同的投資結構有不同的會計處理,即使是同壹個結構,由於投資比例不同,資產負債表和營業利潤表的合並也會有差異。
對於公司合資企業結構:
如果在壹家公司的持股比例超過50%,那麽這家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就需要完全並入投資者自己公司的財務報表。
持股比例在20-50%之間的,需要在投資者自己公司的財務報表中按照投資比例反映公司的實際損益。
持股比例低於20%的,只需要在自己公司的財務報表中反映實際投資成本,不需要上報任何被投資公司的財務情況。合夥結構和信托基金結構的會計處理與公司結構相似。非公司制合資企業結構,無論投資比例如何,這種投資的全部資產負債和經營損益都必須在投資者自己的公司財務報表中得到充分反映。
(8)投資的可轉讓性:投資者在項目中的投資權益是否可以轉讓,轉讓的程序和轉讓的難易程度是壹個叛逆國家投資結構的重要因素。總的規律是,項目的投資結構越簡單,投資的轉移就越簡單。
(9)項目資金的選擇:項目本身的類型和融資對投資結構的設計有直接影響。對於壹個新項目,投資結構的選擇和設計空間相對較大,因此可以從多種可行方案中設計出既能充分體現投資者發展戰略又能滿足融資要求的投資結構。而對於壹個已經成立的項目,投資者後期選擇投資結構的空間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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