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融資渠道不同。在項目融資中,工程項目所需的建設資金具有規模大、期限長的特點,因此需要多元化的融資渠道,如項目貸款、項目債券、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等。在傳統的企業融資中,工程項目因其法規少、期限短,壹般是單壹的融資渠道。
3.追索權的性質是不同的。項目融資的突出特點是有限追索權或無追索權。除項目資產和相關擔保資產外,放款人不能收回項目主辦人的資產。在傳統的企業融資中,銀行為資金提供完全追索權。壹旦借款人未能償還銀行貸款,銀行將行使處置其借款人資產的權利,以彌補其貸款本息的損失。
4.還款來源不同。項目融資資金的償還以項目投產後的收益和項目本身的資產為基礎。在傳統的企業融資中,作為資金償還來源的,是項目發起人的全部資產及其收益。
5.擔保結構不同。項目融資壹般需要嚴謹復雜的擔保體系,需要眾多與項目有利益關系的單位擔保債務資金可能存在的風險。在傳統的企業融資中,擔保結構壹般比較簡單,比如抵押、質押或者擔保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