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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如何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

新公司法對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比較詳細,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在長期的律師執業中,有這樣壹個案例,令人難忘。甲、乙、丙三方成立房地產公司,甲方占80%股份為董事長,乙方、丙方各占65,438+00%。公司資產越來越大,A依仗大股東地位,經常自作主張。乙丙雙方都有意見,但乙方不公開表達,丙方卻經常向甲方反映意見,甲方對丙方印象不佳..後來乙方將其股權轉讓給甲方,離開了公司,只剩下甲方和丙方兩個股東,因此丙方要求甲方轉讓其股權,甲方拒絕了,理由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得少於兩個。c問:“我能當副董事長嗎?”“所有的導演都不會選妳,因為妳不是導演。”"妳能雇用我當總經理嗎?",“沒有”。c又問:“分紅可以嗎?”a說:“不行,公司要發展,股東利益要服從公司利益”。c要求召開股東大會,甲方表示“妳的持股比例不足股份總數的65,438+0/4,無權提議”。幾年後,小股東要求分紅,A說“公司虧損,不能分紅”。想查賬,A說“保密”。無奈,小股東起訴至法院,要求解散公司。但法院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因為法律沒有規定司法解散制度。這是公司僵局的典型特征,在修改前的公司法中是沒有辦法解決的。新公司法保護中小股東權益,主要做了幾個重要規定:壹是保障中小股東的知情權。公司法明確賦予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權利。如果公司拒絕提供準入,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準入。第二是股東可以自由轉讓股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三是異議股東股份的撤回: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份: (壹)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並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的條件;(二)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使公司存續。第四,中小股東有席位保障和話語權。(1)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股東表決權比例由“1/4以上”變更為“1/10以上”;(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時,可以實行累積投票制。這些規定本質上是對大股東的制衡,是平衡公司內部利益分配機制的有效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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