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上市公司和其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所交易的公司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其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再次買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歸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購買售後剩余股份而持股5%以上,且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他人賬戶持有的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公司董事會不執行第壹款規定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在上述期限內不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董事會不執行第壹款規定的,負有責任的董事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