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華融、長城、東方、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成都辦事處關於規範信貸秩序、支持企業改革、保全國有資產的意見2001 10 22。
為深化經濟金融體制改革,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支持國有企業扭虧為盈,建立現代企業制度,1999經國務院同意,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會的意見,設立中國信達、華融、長城、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公司的主要任務是收購、管理和處置國有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以資產保全最大化和減少損失為主要經營目標,實現國有資產回收價值最大化。1999以來,已有4家資產管理公司在成都設立辦事處,根據國務院部署,全額接收四川及相關轄區建設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國家開發銀行的壞賬。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關心支持和相關銀行、企業的大力配合下,4家資產管理公司成都辦事處接收銀行債權5854億元,其中貸款本金4399億元,利息6543.8+0455億元,涉及省內30家企業;對24家企業實施債轉股,涉及資金675億元。目前,4家資產管理公司已進入全面資產管理和處置階段。
目前,為配合四川省跨越式發展戰略和國有企業改革脫困進程,我們正充分利用國家賦予的政策和公司擁有的功能手段,積極參與企業改制和債務重組,結合資產處置,全力支持企業深化改革,努力實現國有經濟和國有企業的戰略性調整和重組,促進我省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但是,在資產處置過程中,我們遇到了壹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是壹些地方和企業認為銀行不良貸款剝離給資產管理公司後無法償還,在企業改制、破產、兼並重組過程中,不按照國家現行政策和法律法規辦事,沒有處理好企業改制與國有金融資產保全的關系;不主動與資產管理公司聯系,甚至刻意回避資產管理公司;操作不夠規範,沒有堅持“債隨資走,等額資產承擔等額債務”的原則;任意逃避暫停的金融債務,極大地損害了國家利益,挫傷了資產管理公司支持地方改革的積極性,影響了地方經濟的發展。
為規範經濟金融信用秩序,提高四川在全國的金融信用地位,創造良好的經濟發展和投資環境,吸引更多的外資,更好地支持我省企業深化改革,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第壹,規範企業重組和破產。
(壹)各地需要改制破產的企業債權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企業改制破產方案應當征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意見。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成都辦事處應參與其債權企業重組破產的全過程。
(二)對涉及資產管理公司債權的企業,在改制和改變經營方式過程中,應按照《公司法》、《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事先征得債權人同意,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債務應按照市場規則和債隨資產走、等額資產承擔等額債務的原則執行。
(三)被整體出售或者合並的企業,由合並後的新企業或者存續企業承擔債務,並在出售或者合並協議中載明;對於部分出售或分離的企業,在公司部分出售或分離前,必須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達成協議;對於租賃承包企業,無論是部分還是整體租賃承包,都必須事先征得主債權人的同意,並在租賃承包協議中明確償還主債權人債務的財務和可行的資金來源。資產管理公司根據國家法律要求為企業改制重組提供有效抵押的,企業必須予以配合。
(四)整體股份制改造的企業,由改制後的股份公司承擔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債務;如果進行部分股份制改造,企業必須先清償債務,剩余的凈資產可以投資成立股份公司。對外投資企業凈資產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
(5)企業破產必須依法實施,公開透明,真正做到“關門走人”,嚴禁假破產。未列入國家企業兼並破產項目的企業,不得享受國家企業兼並破產的有關政策規定。在企業破產清算過程中,破產法規定的清算範圍以外的其他費用不得在破產企業中列支,不得任意否定資產管理公司的有效抵押權。破產企業的財產必須依法公開拍賣,並征得債權人會議的同意。破產財產不得隨意低價出售,資產評估、財產變現和清算的費用應當報資產管理公司審核。
(六)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支持法院公正、獨立辦案。在國務院頒布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的基礎上,今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和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針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收購、管理和處置中存在的法律問題,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正確行使債權提供法律支持。近日,針對企業破產審理,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於在企業破產重整案件審理中有效防止債務人逃廢債務的緊急通知》(法〔2006〕5438+0號105),再次強調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希望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認真學習,支持法院公正獨立辦案。
二。對資產管理公司購買和處置不良資產的政策支持。
(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信達等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654 38+00號)和《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不良資產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2006 54 38+)
(二)在辦理抵押登記時給予資產管理公司優惠政策和便利。資產管理公司接收的不良資產中,原銀行抵押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資產管理公司有天然抵押權,不需要申請變更登記;原銀行未辦理抵押登記的,除執行國家有關稅費優惠政策外,資產管理公司在辦理抵押登記或變更登記時,不得要求資產管理公司與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合同並強行評估。
(三)給予資產管理公司辦理房地產登記和過戶的優惠政策和便利。資產管理公司通過接收和處置獲得了壹些實物資產。為了減少損失和風險,資產管理公司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通過法院判決、裁定取得實物時,實物資產的原所有權人往往無法提供權利證書等相應資料,因此資產管理公司在辦理手續時無法準備好所需的全部資料,需要登記機關根據法院判決、裁定辦理轉移登記手續;資產管理公司通過與企業協商以資產抵債方式取得不動產時,有關部門不得收取稅費,以減輕企業負擔,降低資產管理公司處置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