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信托投資公司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披露的信息包括:
(1)年度報告。會計年度結束後,信托投資公司應當編制年度報告,介紹公司概況、公司治理、業務概況、會計報表、財務報表、重大事項等信息。年度報告摘要是對年度報告全文要點的摘錄。
(二)重大事項臨時報告。信托投資公司應當就可能影響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客戶及相關利益方權益的重大事項做出中期報告,並向社會披露。
(三)法律、行政法規和銀監會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九條信托投資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編制和披露年度報告及其摘要。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摘要應當按照本辦法附件要求的內容和格式編制。
第十條信托投資公司年度報告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公司簡介
公司治理
(3)經營概況
(四)會計報表
(5)會計報表附註
(六)財務狀況表
(七)特殊事項的披露
第十壹條信托投資公司應在其業務簡介中披露以下風險類型及風險管理情況:
(1)風險管理概述。信托投資公司應披露風險和風險管理,包括風險管理的基本原則和控制政策、風險管理的組織結構和職責分工、業務活動中可能遇到的風險以及產生風險的業務活動。
(2)信用風險管理。信托投資公司應披露可能存在的信用風險及相應的控制策略,風險評級和外部評級公司的名稱和依據,期末信用風險暴露數量,信用風險資產分類,期初和期末不良資產數量,壹般準備金和專項準備金的計提方法和統計方法,抵押物確認的主要原則,內部確定的抵押物與貸款本金的比例,擔保貸款的相關管理原則。
(3)市場風險管理。信托投資公司應披露因股票價格、市場匯率、利率等價格因素變動而產生的風險及其大小估計,分析上述價格變動對公司盈利能力和財務狀況的影響,說明公司的市場風險管控策略。
(4)操作風險管理。信托投資公司應披露因內部程序、人員和制度的不完善或錯誤,或外部事件而導致的風險,並說明公司對該類風險的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策略的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5)其他風險管理。信托投資公司應披露可能對公司、客戶及相關利益方造成嚴重不利影響的其他風險,並說明公司對此類風險的管理策略。
第十二條信托投資公司應披露以下公司治理信息:
(1)年度內召開的股東大會(股東大會);
(二)董事會及其委員會履行職責的情況;
(三)監事會及其下屬委員會履行職責的情況;
(四)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
(5)內部控制。
第十三條信托投資公司董事會應當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帶有解釋性說明、保留意見、拒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所涉及的事項進行說明。
第十四條信托投資公司監事會應當對公司的合法經營和財務報告是否真實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發表獨立意見。
第十五條信托投資公司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關聯交易總額和重大關聯交易。信托投資公司不得披露未與信托投資公司發生關聯交易的關聯方。
重大關聯交易應逐項披露,包括報告期內關聯方、交易內容、定價原則、交易方式、交易金額、逾期還款等。關聯方為信托投資公司股東的,還應披露該股東持有信托投資公司股份的數額和比例。
重大關聯交易是指信托投資公司固有財產與關聯方之間、信托投資公司信托財產與關聯方之間、信托投資公司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之間、信托財產之間的交易,其中單筆交易金額占信托投資公司註冊資本的5%以上, 或者信托投資公司與關聯方交易後,信托投資公司與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信托投資公司註冊資本的20%以上。
計算關聯自然人與信托投資公司的交易余額時,其近親屬與信托投資公司的交易應當合並計算;計算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與信托投資公司的交易余額時,構成集團客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與信托投資公司的交易應當合並計算。
第十六條本辦法所稱關聯方、控制和共同控制,是指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本辦法所稱近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本辦法所稱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包括:
(壹)信托投資公司的非自然人股東;
(二)與信托投資公司共同受企業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三)信托投資公司內部人員與自然人股東及其近親屬直接、間接、共同控制或者能夠對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施加重大影響;
(四)能夠直接、間接、共同控制信托投資公司或者對信托投資公司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集團客戶,是指由壹個企業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或組織。
第十七條信托投資公司披露的年度特別事項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報告期內前五名股東的變動情況及其原因;
(二)高級管理人員的變動及其原因;
(三)變更註冊資本、變更註冊地或者公司名稱、公司分立、合並;
(四)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五)公司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受到處罰;
(六)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檢查後對公司提出整改意見的,應簡要說明整改情況。
(七)本年度重大事項臨時報告的簡要內容、披露時間、媒體名稱和版面;
(八)銀監會及其省級派出機構認為客戶和相關利益方需要了解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十八條信托投資公司發生重大事件時,應當制作重大事件臨時報告,並向社會公開。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壹)公司最大股東的變更及其原因;
(二)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的變動及其原因;
(3)報告期內公司董事累計變動超過50%;
(4)報告期內信托管理人和信托業務人員累計變動超過30%;
(五)章程、註冊資本、註冊地和公司名稱的變更;
(六)公司合並、分立、解散等事項;
(7)公司變更其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八)公司變更為其服務的律師事務所;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信托投資公司披露的重大事項臨時報告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董事會及董事承諾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並對其保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需要披露的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事件內容、原因分析、對公司未來發展的影響估計以及公司擬采取的對策。
第二十條信托投資公司發生下列事件時,應由公司董事會負責出具情況報告,並於事件發生後2日內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情況報告應說明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內容、原因、對公司影響的估計、公司擬采取的應對措施及董事會對事件的披露意見,並附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意見書。
(壹)發生重大經營虧損,足以影響公司的支付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
(2)與公司及其員工有關的刑事案件;
(三)受到工商、稅務、審計、海關、證券管理、外匯管理等職能部門的風險警示、公開譴責或行政處罰;
(四)銀監會及其省級派出機構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突發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