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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運作,保護資金信托業務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國人民銀行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資金信托業務,是指委托人基於對信托投資公司的信任,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托給信托投資公司,由信托投資公司按照委托人的意願,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以自己的名義管理、運用和處分資金的行為。

除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信托投資公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資金信托業務,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條信托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托業務取得的資金,不屬於信托投資公司的負債。信托投資公司因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資金而形成的資產,不屬於信托投資公司的資產。第四條信托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托業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

(二)不得發行債券,不得通過發行投資委托證書、投資代理證書、受益憑證、證券存托憑證等方式募集資金辦理債務業務;

(三)不舉借外債;

(四)不得承諾信托資金不流失,也不得承諾信托資金的最低收益;

(五)不得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等公共媒體進行營銷推廣。

信托投資公司違反上述規定的,按非法集資處理,由此造成的資金損失由投資者承擔。第五條信托投資公司可以根據信托文件的約定和委托人的意願,單獨或者集中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資金。

信托資金的單獨管理、運用和處分,是指信托投資公司接受單壹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人確定的管理方式單獨管理和運用信托資金的行為。

信托資金的集合管理、運用和處分,是指信托投資公司接受兩個以上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人確定的或者信托投資公司代為確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運用信托資金的行為。第六條信托投資公司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接受客戶資金委托合同不得超過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於人民幣5萬元(含5萬元)。第七條信托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托業務,應當與委托人簽訂信托合同。以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托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

信托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三)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或者受益人範圍。

(四)信托資金的幣種和金額。

(五)信托期限。

(六)信托資金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資金的權限;

(七)信托資金管理、運用和處分的具體方式或安排;

(八)信托利益的計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時間和方式。

(九)信托財產稅費、其他費用的核算和支付方式;

(十)受托人報酬的計算方法、支付期限和方式;

(十壹)信托終止時信托財產的歸屬和分配;

(十二)信托事務報告。

(十三)信托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十四)風險揭示。

(十五)信托資金損失後的承擔者和承擔方式;

(十六)信托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

(十七)信托當事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第八條信托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托業務,應當在簽訂信托合同的同時,與委托人簽訂信托資金管理運用風險說明書。

風險說明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壹)信托投資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的約定管理和運用信托資金,造成信托資金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損失。

(二)信托投資公司違反信托文件的約定管理、運用或者處分信托資金,給信托資金造成損失的,由信托投資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不足賠償的,由信托財產承擔。第九條受托人在訂立信托合同或者其他信托文件時,應當在主頁右上角用粗體字載明下列內容:

“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應當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義務。根據本信托合同的約定管理信托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即委托人交付的資金和受托人運用該資金後形成的財產承擔;受托人違反信托合同,處理信托事務不當,造成信托基金損失的,由受托人賠償。”第十條在信托文件有效期內,受益人可以按照信托文件的約定轉讓其信托受益權。信托投資公司應為受益人辦理信托受益權轉讓的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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