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罪是指以欺詐手段非法集資,數額較大。
所謂非法集資,是指未經批準的公司、企業、個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集資的行為,是本罪的本質。
例子
在現實生活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壹般比較容易理解和認定。如果房地產公司因為資金短缺,聲稱會給予高額利息或其他回報,直接向社會公眾借款,就是典型的非法吸收存款行為。而對於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由於其形式多樣且屢有創新,且有意規避法律制裁,認定起來相對困難。比如以發展會員、加盟店、專賣店、代理店等名義。,承諾高額回報,非法吸收資金;以銷售回租物業商鋪為名,宣稱低風險高回報,非法吸收資金;打著支持生態環保、發展綠色產業、植樹造林等幌子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等。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需要結合非法集資的基本法律特征來認定。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只有達到壹定數額或者情節,才能構成犯罪。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發布《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八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二)個人非法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筆以上,單位非法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筆以上;(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四)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五)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