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突破傳統治理模式的束縛,突出經營決策活動的效率。傳統的公司治理結構是指以貨幣資本(投資者的出資)為基礎,以貨幣資本所有者和經營者的權利義務界定為中心的治理結構。主要涉及董事會和總經理在公司經營中的權限以及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職能設置。在這種公司治理結構中,總經理主要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而董事會主要負責公司的重大經營決策活動。
這是國內大多數企業普遍采用的公司治理模式。由於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的多變性,對經營者的決策活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了提高經營效率,客觀上需要賦予管理者更大的決策權限。為了減少決策活動中的失誤,客觀上有必要設立決策咨詢機構,為經營者提供決策參考。
突出人力資本的地位和作用。信托投資公司是智力密集型行業。信托投資公司的發展、信譽和承擔社會資產保值增值的能力,關鍵在於“專家理財”。因此,培養和造就壹大批有知識、有發展眼光、有創新意識的人才並應用於實踐,是信托投資公司的根本。雖然人力資本的提法不同於我國現行公司法,但從發展和行業特點來看,應該將人力資本的概念引入信托投資公司治理結構的規劃設計中,並確定其地位和作用、激勵和約束,特別是在產權構成中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