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當地經濟金融發展狀況、設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場前景分析和未來業務發展規劃。
(3)編制工作計劃。內容包括籌備工作的組織機構、註冊資本、股本結構、公司治理結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數量、部門設置和人員配置、主要管理制度的起草方案、籌備工作的步驟和時間安排等。
(四)發起人(出資人)協議。內容包括總則、經營宗旨、機構性質、名稱、住所、經營範圍、註冊資本、股本結構、發起人(出資人)出資額及其占股份總額的比例、發起人(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自願申報相關股份的義務(約定:如有隱瞞,將限制發起人、出資人在公司的表決權)及附件。全體發起人(出資人)簽字蓋章(自然人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簽字)。附件包括:
1.法人發起人(出資人)名錄,包括發起人(出資人)名稱、企業法人代碼、住所、成立日期、擬出資股份數額及占總股份的比例、凈資產比例、上壹年度盈利情況、償還銀行貸款情況及最近兩年的審計報告。
2.自然人的發起人(出資人)名單,包括發起人(出資人)的姓名、身份證號、住所、擬出資的股份數額及占股份總數的比例。自然人發起人(投資人)還應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銀行出具的財產聲明、中國人民銀行出具的信用記錄證明。
3.企業法人主管部門同意向融資性擔保公司出資的決議及其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有效文件。
4.企業法人對入股資金來源、自身及關聯企業在融資性擔保公司中的股份、關聯企業在境內其他金融機構中的投資和股份(包括持股比例)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的書面說明,以及企業法人提供的上述材料的真實性。
5.境內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出資人),應當提供註冊地監督管理機構出具的書面意見。
6.股東承諾函。內容包括:自願出資、資金來源真實合法、提供材料真實、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無抽逃出資、無非法金融業務、無非法集資等。
(五)發起人會議(出資人會議)同意出資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並成立籌備工作組並授權其履行職責。
(六)籌備組成員名單及簡歷。
(7)籌備組蓋章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8)籌備工作委托書。
(9)發起人(投資人)身份證復印件。
(十)股東簡歷。
(十壹)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申請表及相關資格證明。
(十二)融資性擔保公司章程草案。(應明確公司的經營範圍、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內部審計制度、評估制度、事後調查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應急機制等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十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可在省金融辦審計前提供)。
(十四)監理機構(崗位)的設置及人員簡歷。
(十五)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包括相關組織的議事規則、財務、信貸、審計、人力資源、安全等制度。
(十六)職能部門、職責及主要負責人名單。
(十七)從業人員的基本信息(包括年齡、在財務工作時間、學歷、專業和職稱等。).
(十八)組織機構圖。
(19)發展規劃。未來業務、財務發展計劃和風險管理計劃。
(20)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
(二十壹)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營業場所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二十二)申請人的聯系人、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子郵件地址(郵政編碼)。
(二十三)市、縣、區政府或監管部門以正式文件形式出具的初審意見和風險處置責任承諾書。
(二十四)省金融辦規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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