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業證券主張欣泰電氣欺詐發行屬於證券市場侵權行為,其與被告應對投資者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但其自有先行墊付資金支付的金額已大大超過其應承擔的賠償份額,故就超出其應承擔的份額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並要求判令被告賠償其自行墊付的欣泰電氣欺詐發行款損失226,858,909元。
2065438+2006年8月,欣泰電氣在證監會的責令下從a股退市,在證券市場造成了不小的影響。欣泰電氣作為創業板退市第壹股,也是第壹只因欺詐發行退市的股票。在徹查欣泰電氣欺詐上市案過程中,證監會先後向欣泰電氣及其相關責任人、興業證券及其責任人、興華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直接主管人員、某律師事務所及其責任人出具了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興業證券作為欣泰電氣證券的保薦人和主承銷商,於2065438+2007年6月9日設立了“欣泰電氣欺詐發行先行賠付專項資金”,對合格投資者因欣泰電氣欺詐發行造成的損失進行賠付。目前壹期已向符合條件的投資者累計支付2368589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