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司存在的違法事實
1.未按要求披露關聯方關系。
2.未按要求披露關聯交易。
3.未按規定披露與亞星集團的非經營性資金往來。
4.2011半年報含有虛假記載。
二、證監會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照《證券法》第壹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
1.亞星化工被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罰款40萬元;
2.對陳華森給予警告,並處30萬元罰款;
3.對曹喜波給予警告,並處20萬元罰款;
4.對、張、郝玉江分別給予警告、罰款65438萬元。
段落;
5.對王波、唐文軍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6.對、顏輝、周洋、、韓、、裴、範明華分別給予警告,罰款3萬元;
7.給予、董誌、、林平、畢永昌、、崔警告處分。
三。中國證監會作出的禁止入市決定。
同壹天,中國證監會發布了2014號公告20131市場禁入決定。鑒於陳華森、曹錫波違法行為性質惡劣,社會危害後果嚴重,根據《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三條至第五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1。陳華森視為市場禁入人員,自中國證監會公布決定之日起65,438+00年內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曹錫波視為市場禁入,自中國證監會公布決定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2012年9月20日,濰坊亞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收到濰坊亞星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星集團)發來的《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轉讓登記確認書》,山東鹽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鹽業)通過協議方式收購亞星集團持有的公司無限售條件流通股55,232,797股。
本股權轉讓協議(臨2012-039)詳見公司2012年9月7日的公告。
本次股份轉讓完成後,山東鹽業和亞星集團還持有公司55,232,797股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65,438+07.5%,均為公司第壹大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