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人能喝三十年的原酒。”
5月28日,貴州茅臺在成都高新區法院表示,茅臺陳年酒標註的年份與酒的貯存年份並不對應,只是為了區分口感。由於生產環境和技術要求的限制,茅臺酒的產量有限。“消費者應該明白”不可能以“50年貴州茅臺”和“30年貴州茅臺”的銷售價格買到相應年份的陳年酒。貴州茅臺分不同年份,比如15,30,50,80,就是為了明確區分口味。
四川某知名酒企資深員工董力(化名)表示,白酒行業的“年份酒”概念,壹般被普通消費者認為是指窖藏的時間,年份越長,酒越醇厚。但實際上,市面上的年份酒只是壹個概念上的區分,或者如白酒企業所說,“只是為了區分口味。”
董力的酒廠也生產“30年陳釀”白酒。不過,董力表示,公司的銷售說明中也委婉地提到了“陳年30年”,並不是說瓶子裏的東西都是存放了30年的白酒,而是說這個瓶子裏有“部分”陳年30年的酒。“如果都是30年的原酒,沒人能喝。只有勾兌的酒才能被普通消費者接受。”
在白酒行業工作了近35年的董力向上遊新聞記者解釋說,白酒並不總是越久越好喝。以醬香型白酒為例,享受風味的最佳時間是釀造後的七八年左右,時間長的是用來勾兌的,不能直接飲用。對於貴州茅臺來說,它的價格之所以能這麽高,是因為它有足夠的年份酒和最好的勾兌師。
貴州茅臺30年
“年份酒”沒有標準,導致混亂。
成都律師邢在接受上遊新聞記者采訪時提到,在成都高新法院開庭時,他表示,由於茅臺的陳年酒是用15年以上的基酒勾兌而成,所以需要明確告知消費者基酒的確切年份和百分比。“妳說用15年的基酒,占1%還是100?但貴州茅臺的代理人當庭表示,因為涉及商業秘密,無法提供相關信息。
對於邢的訴求,表示,目前白酒行業大部分年份酒都是由較新的基酒和“少量”年份原酒勾兌而成,但這個比例可能非常驚人。“可能是好幾噸的新酒,好幾年的原酒。老酒的作用就像調料,放壹點就好。這恰恰說明了年份原酒的醇厚和勾兌大師的功力。但對於普通消費者來說,可能會有被騙的感覺,但這確實是過程之壹。”
據上遊新聞記者調查,國內白酒市場對“年份”這個概念有多種定義。除了貴州茅臺使用的年份表示“根據相應年份成品酒的口感”,還有以顧靖酒廠為代表的年份來區分產品等級和價格,以瀘州老窖為代表的年份指的是連續釀造的窖齡,還有包括酒廠歷史、特殊紀念日在內的各種定義,甚至還有“30年年份酒由5年前成立的酒廠生產”的現象。
上遊新聞記者註意到,白酒企業對年份酒的眾多定義中,沒有壹個將年份定義為內容物的生產日期。
地理標誌產品貴州茅臺酒中陳年茅臺酒的界定。
“年份酒”的行業標準難以產生
上遊新聞記者了解到,中國酒類協會從2018開始就在牽頭制定年份酒的行業標準,但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完成信息披露。
2065438+2008年8月,中國酒業協會在北京組織召開白酒年份組系列標準草案研討會,明確白酒年份組系列標準是由生產企業準入規則、備案制度、產品標準、生產追溯、標識和知識產權等六個方面構成的立體控制體系。“如果年份酒系列標準出臺,將保護自律企業的合法權益,更有利於凈化年份酒市場,遏制年份酒生產經營亂象。”
上遊新聞記者致電中國酒類協會,試圖了解年份酒行業標準制定的進展,但沒有回應。
白酒專家蔡在接受上遊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年份酒標準的出臺,會在壹定程度上規範年份酒的生產,但不會從根本上解決年份酒宣傳的亂象。“強制性標準的缺失容易受到經濟利益的影響,而且由於我國不同香型、品類的地域性和特殊性,年份酒無法形成統壹的市場是必然的,年份酒的亂象短期內不會得到改善。”
蔡也認為,“酒越陳越香”只是壹種市場消費認知。由於歷史和技術的限制,缺乏權威的科學依據。現在的30年、50年只是廠家的宣傳手段,不具有任何質量意義。
瀘州老窖30年指的是酒窖時代。
貴州茅臺產品被指虛假宣傳。
北京律師告訴上遊新聞記者,邢起訴貴州茅臺公司涉嫌“30年茅臺”和“50年茅臺”產品欺詐,他認為茅臺公司的行為是壹種虛假宣傳。既然是虛假宣傳,當然有隱性欺詐。
北京史靜律師事務所律師張信年在接受上遊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本案中是否可以認定欺詐,目前還存在爭議,但明顯涉嫌虛假宣傳。
張信年認為,判斷本案是否構成詐騙罪的核心問題在於判斷被告是否具有雙重詐騙故意。這需要法院通過庭審中雙方出示的證據綜合認定。
張信年指出,雖然目前還無法判斷本案是否構成欺詐,但被告在宣傳過程中用小字書寫產品的具體說明部分,或者涉嫌違反《廣告法》第八條“廣告內容應當清晰、明確、表達清楚”的規定。同時,該行為可能會誤導消費者按照壹般理解錯誤購買商品,可能涉嫌虛假宣傳。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也要介入調查,進行行政處罰。
茅臺集團出臺領導幹部幹預茅臺酒經營活動登記備案制度。
(文章來源:上遊新聞)
(原標題:壹噸新酒加壹勺老酒就是“30年陳釀”?老員工: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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