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是指合同規定的投資總額,即企業的出資額和建設資金的總和,也稱流動資金。除註冊資本外,還應當包括以下五項內容:
1.以企業名義向銀行或他人借款。
2.營利事業購買之資產或流動資金。
3.可分配利潤企業增加的未註冊投資。
4.股東追加投資但未註冊資本。
5.銀行存款。
總投資與項目總投資的差異如下:
1.在工程建設中,總投資分為兩種,壹種是項目資本金,另壹種是總投資(包括項目資本金和貸款)。
2.總投資是項目的總體資金需求,是外商投資企業法中特有的概念。中國沒有總投資的概念。從構成來看,投資總額實際上包括投資者實繳或認繳的註冊資本和外商投資企業的貸款。
3.項目總投資資金由三部分組成:建設投資、建設期利息和流動資金。具體內容包括:工程建設費用、設備儀器采購費用、安裝費用和工程建設其他費用。
總投資概念產生的歷史原因是,在對外開放之初,所謂外商投資企業實際上是項目公司意義上的企業,而不是壹般意義上的市場主體,而是為某壹具體建設項目而存在於有效期內的企業。國家在批準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時,也批準了外商投資企業的規模,即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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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外資的實際監管中,投資總額有四層含義:
1.根據投資總額確定外商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
2.根據投資總額確定外商投資企業自用設備免稅進口配額。
3.根據投資總額確定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貸款額度。
4.根據投資總額確定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權限的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