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第五十六條對流動性風險管理存在缺陷的商業銀行,銀監會要求其限期整改。對於逾期未整改或流動性風險管理存在嚴重缺陷的商業銀行,銀監會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壹)與商業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進行監督管理會談。
(2)要求商業銀行進行更嚴格的壓力測試,提交更有效的應急預案。
(3)要求商業銀行增加流動性風險管理報告的頻率和內容。
(4)增加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現場檢查的內容、範圍和頻率。
(五)限制商業銀行進行收購或者其他大規模的業務擴張活動。
(6)要求商業銀行降低流動性風險水平。
(七)提高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的最低監管標準。
(八)提高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相關措施。
對於母公司或集團內其他機構出現流動性困難的商業銀行,銀監會可對其與母公司或集團內其他機構的資金交易提出限制性要求。
根據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的流動性風險狀況,銀監會可對其境內資產負債率或跨境資本凈流出比例提出限制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