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勞動者可以在離職後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原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1、勞動爭議,關鍵是要有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如工作證或工作證(最好加蓋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地稅局打印蓋章的完稅證明、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工單派遣、同事證言(離職和在職均可)、錄音錄像或有姓名和公章。沒有證據當然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但是有敗訴風險;勞動仲裁的期限為自辭職之日起壹年。2.申請勞動仲裁時需要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工商註冊信息或營業執照復印件(北京地區不需要註冊信息)!立案後會開庭,然後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仲裁委員會出具裁決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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