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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是公司法人,公司有債務問題。如果實施會涉及到妳的個人財產嗎?謝謝大家?

中國法律沒有“無限責任公司”,所以原則是有限責任。壹般情況下,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法人”不是正確的表述,應該表述為“法定代表人”。如果債務問題與法定代表人直接相關(如利用有限責任制度逃避債務,適用“刺破公司面紗”制度),則可能突破有限責任的保護,會涉及個人財產。

法律分析

“法人”強調公司的虛構性,實際上是指各種公司,法律以公司為主體,所以公司承擔公司的債務,股東承擔股東的債務。

中國的公司法制度具有很強的計劃經濟特征,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因此,無論是《公司法》還是《民法典》,壹般都規定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法定代表人可以成為追償對象。雖然要求法定代表人有過錯,但實際操作中,如生產過程中的事故、產品責任事故等,通常是法定代表人負責。但如果只是單純的債務問題,為了“有限責任制”的保護,如果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履行了足額出資的義務,並不會直接導致法定代表人被追究責任。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他們不需要承擔其他相應的責任。比如,作為董事、監事等高管人員,負有公司法上的勤勉義務和忠實義務,因履行職務造成損失,需要承擔內部責任。或者公司前期已經履行了足額出資義務,但後期利用公司性質轉移資產的,不再保護,可以追究連帶責任,視情況而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壹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由法人承擔。法人章程或者法人職權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 * *法定代表人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可以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要求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十壹條* * *營利性法人應當設立執行機構。執行機關行使召開機構會議、決定法人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決定法人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執行機構為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沒有董事會、執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規定的主要負責人為其執行機構和法定代表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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