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銀監會也將陸續推出配套措施,進壹步加強股東權益監管,有效防範金融風險,包括要求銀行、保險機構主要股東做出並履行相關承諾。股東承諾主要分為申報、合規、盡職三類。
2.盡職承諾是指股東對未來履行相應責任和義務的承諾,包括風險救濟承諾(資本補充、流動性支持以及配合執行恢復和處置計劃等。)以及根據其他監管要求作出的承諾。
3、系統細節:
a、上述主要股東是指持有或控制銀行保險機構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或持有資本總額或股份不足5%,但對銀行保險機構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股東。股東及其關聯方和壹致行動人的持股比例應當合並計算。據記者了解,根據監管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的承諾應當準確、規範、具有可執行性,對超比例股東減持承諾等有明確時限的承諾應當盡量明確,不得使用“時機成熟時”等模糊性詞語。
b、為壓實銀行保險機構的主體責任,銀監會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建立大股東承諾檔案,並建立大股東承諾評價機制,每年對大股東承諾履行情況進行評價,及時了解和評價大股東承諾履行情況,積極督促大股東履行承諾。同時,應將大股東承諾評價納入公司治理評價,並將大股東承諾評價及評價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時報告監管部門。c、根據監管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應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對違反承諾的大股東采取相應的限制措施。銀行、保險機構股東承諾管理不規範的,監管部門將根據有關規定采取責令改正、調整公司治理評價結果或監管評級等措施。
1.股東承諾主要分為:
申報、合規和盡職調查。聲明性承諾是指股東對過去或某壹事實狀態的確認或陳述,如自有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承諾是指股東對未來依法開展某項活動的承諾,如不幹預銀行、保險機構經營,規範關聯交易,規範股權質押,不在規定期限內轉讓所持股權等;盡職承諾是指股東對未來履行相應責任和義務的承諾,包括風險救濟承諾(資本補充、流動性支持以及配合執行恢復和處置計劃等。)以及根據其他監管要求作出的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