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銀監會《關於進壹步落實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政策的通知》第七條,加強內部管理,禁止從業人員開辦或參與經營典當行、小貸公司、擔保公司、P2P網貸公司等民間融資機構。總行及各級分支機構管理層及授信額度從業人員近親屬在上述民間融資機構開辦或投資或在該類機構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按照任職回避原則,限期調離崗位。
本通知所稱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相關機構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內部有關履職回避的規章制度,全面排查從業人員不符合履職回避規定的情況,並於2015年底前將相關規章制度和措施書面報告監管部門,完成內部排查整改。
擴展數據:
民間借貸的相關要求規定:
1.要積極應對當前經濟增速換擋和小微企業不良貸款上升,加強風險識別和管控,用好不良貸款核銷稅前扣除政策,加大小微企業不良貸款處置和核銷力度。
2.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繼續確保機構、人員、制度等內部資源配置向小微企業業務條線傾斜。要繼續完善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機構體系,加大專營機構建設,重點將網點和業務向縣鎮等小微企業集中的地區延伸。
3.鼓勵中小商業銀行設立紮根基層、服務小微業務的社區支行和小微支行。要加強面向基層的人才培養和梯隊建設,努力打造壹支專職、專業的小微企業客戶經理和信貸審批隊伍。要高度重視信息系統建設,利用網絡信息技術提高服務小微企業的效率和便利性。
中央人民政府-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壹步落實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