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對企業的經營範圍有如下要求:
1.企業的經營範圍由章程規定,不得超出章程規定的經營範圍申請登記。
2.企業的經營範圍必須依法登記,即企業的經營範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的為準。企業應當在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3.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的企業經營範圍內的項目,在登記前必須依法經過批準。
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
第三條經營範圍是指依法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的企業經營範圍。
第四條企業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經批準方可登記的經營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持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證件,經有關部門批準後,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第十五條企業未經核準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擴展數據:
變更經營範圍的法定程序:
1.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經營範圍;
2.股東會依法修改企業章程,變更經營範圍;
3.企業登記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我國《公司法》第12條規定: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變更經營範圍,但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經營範圍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依法取得批準後,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經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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