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股東擁有公司30%的股份,也就是說這個股東擁有30%的投票權。如果是上市公司,股東屬於控股股東。
根據《關於發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
第三十九條公司控股股東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四十條本章程所稱控股股東,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股東:
(壹)該人單獨或者與他人壹致行動時,可以選舉半數以上的董事;
(二)單獨或者與他人壹致行動時,可以行使或者控制公司30%以上的表決權;
(三)單獨或者與他人壹致行動時,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4)單獨或者與他人壹致行動時,該人能夠以其他方式實際控制公司。
本條所稱壹致行動人,是指兩個以上的人通過協議(無論是口頭的還是書面的)達成壹致,通過其中任何壹方取得公司表決權,從而達到或者鞏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為。
股東資格是股東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的基礎。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東資格有兩個標準:實體標準和形式標準。實質標準是指股東實際出資或認繳出資,形式標準是指股東在股東名冊上的記載和登記。滿足這兩個條件,就意味著獲得了股東資格。具體來說:
1,股東資格的實體標準
股東的資格確認首先是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或者衍生收購股份或者股權,也就是說股東與公司有實際的投資關系。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有爭議的,壹方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欲確認其享有公司股份的,應當向法院證明其具有下列事實之壹:壹是依法對公司進行了出資或者認購,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二是公司股權已被轉讓或以其他形式繼承,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需要註意的是,股東在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後,如有虛假出資、虛假出資或者抽回出資的,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或者取消其股東資格。
2.股東資格的正式標準。
股東資格的第二個條件是股東的姓名登記在公司的股東名冊上。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壹、股東的姓名和住所;
二是股東的出資情況;
第三,出資證明書的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據股東名冊主張行使權利。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股東姓名;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登記的人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