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董事會制定整體變革計劃。
公司董事會應當擬定公司形式變更方案,對公司變更的目標、依據等技術問題進行初步規劃和設計。
第二,股東大會做出決議。
公司的整體變化是公司的重大問題。根據規定,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且必須由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三。章程的修改
變更公司章程是變更公司組織形式的必要程序。在規定中,公司章程的變更被定義為公司的特別決議,即公司章程的變更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並經公司登記機關審查登記後,公司章程的變更方發生法律效力。
4.股份轉換或發行
有限責任公司修改章程後,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將原股東的出資折合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折合成股份的總額不得高於公司凈資產。原股東出資全部轉為股份後仍需增資的,經國務院批準,可以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但必須嚴格按照《公司法》關於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規定辦理。
動詞 (verb的縮寫)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上述步驟完成後,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變更登記,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取得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的營業執照,公司整體變更完成。
不及物動詞通告
公司整體變更後,應當進行公告。公告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壹般情況下,公告應通過報紙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