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company)是我國企業實行公司制最重要的組織形式,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登記註冊。
它的優點是設立程序比較簡單,不需要發布公告或賬號。特別是公司資產負債表壹般不公開,公司內部機構靈活。其缺點是由於不能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的範圍和規模普遍較小,難以滿足大規模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因此,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的形式壹般適用於中小型非股份制公司。
擴展數據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1,內部轉賬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2.外部轉移
(1)有約定。根據協議,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沒有約定才合法: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1/2以上)同意。
註:股東向股東內部人轉讓股份無需在股東大會上作出決議。
表示同意的方式:
(1)明確同意。
②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③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3)優先購買權(順序:談判-投資比例)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3.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股東股權。
(1)強制轉讓:人民法院依據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內未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2)股權轉讓程序:註銷原股東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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