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擔保決議回避的原理是什麽?
1,“為股東提供擔保”。股東對公司擔保的事項進行表決時,應當回避。股東違反此規定的,股東會決議視為無效。
2.“與股東的自我交易”。股東(大)會決定被批準的公司能否與股東進行交易時,股東不得行使表決權。
3.“讓股東被取消資格”。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限內繳納或者返還後拒不履行的,股東會可以決定解除其股東資格。在決議過程中,股東不得以其所持股份進行表決。
4.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決議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表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二。回避股東表決權的註意事項
1.違反排除股東表決權的股東會決議不壹定使公司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目前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規定侵害股東表決權的決議無效。首先,雖然《公司法》第16條規定了回避制度,但並沒有規定違反回避制度的法律後果。其次,違反回避制度不構成無效情節。所以做出的決議在國外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2.股東大會決定罷免股東時,雖然被罷免股東在決議時沒有表決權,但公司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通知股東出席會議,因為被罷免股東在會議上仍享有申訴權、抗辯權和知情權,否則所作出的決議將被司法機關認定無效。
3.投票比例是指除被回避的股東外,其余股份的投票數額。回避表決的股東所持股份所對應的表決權數不計入表決比例。
股東擔保決議的回避是基於股東的具體情況。股東抽逃出資的,股東會可以決定解除股東資格。在決議過程中,該股東不得以其所持有的股份進行表決。違反排除股東表決權的股東會決議並不當然導致公司對外擔保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