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有限公司沒有區別,只是同壹個概念的不同稱呼。有限責任公司是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組織形式。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相似之處如下:
1.股東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無論在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有限責任”的範圍僅限於股東公司的出資;
2.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相分離。股東將財產投入公司後,該財產構成公司財產,股東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這部分財產。同時,公司財產與股東未投入公司的其他財產無關。即使公司資不抵債,股東也只對其在公司的投資承擔責任,不再承擔其他責任;
3.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公司的全部資產負責。也就是說,公司對外只承擔有限責任,“有限責任”的範圍是公司的全部資產。此外,公司不再承擔其他財產負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