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合夥和有限責任公司有七個區別:
(1)設立要求不同;
(2)不同的風險承擔主體;
(3)不同的治理結構;
(4)不同股份或股權轉讓;
(5)以不同方式增加新的合夥人或股東;
(6)不同的利潤分配;
(7)稅收承諾不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壹條。
合夥人可以用現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上述出資應為合夥人的合法財產和財產權。貨幣以外的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合夥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評估方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
二、如何清算合夥企業的解散
合夥企業解散後進行清算,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全體合夥人不能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在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壹名或者數名合夥人,也可以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人。
合夥企業清算時,其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和合夥協議未約定的分擔虧損的比例,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支付的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合夥企業解散後,原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未在五年內向債務人提出清償要求的,該責任消滅。
清算結束後,應當制作清算報告,由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並於15日內報送企業登記機關,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