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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有限合夥基金的條件

法律分析:設立有限合夥制基金公司的條件如下:

1,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中允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2.名稱中可以使用行業術語中的“創業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作為行政區劃,“北京”是允許在商號和行業術語之間使用的。

3.基金類型:投資基金公司註冊資本(出資額)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全部為貨幣出資形式。設立時實收資本(實繳出資額)不低於65,438億元,註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足額到位。

4.單個投資人出資不低於654.38+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此限)。

5.至少有三名高級管理人員具有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和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6.基金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基金企業可以申請從事上述業務範圍以外的其他業務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發放貸款(2)、公開交易證券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公開募集資金(4)、為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7.管理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註冊資本(出資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出資形式,設立時實繳資本(實繳出資額)。”

8.單個投資人投資金額不低於654.38+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此限)。

9.至少有三名高級管理人員具有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和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全體股東按照公司章程所認繳的出資額;

(3)股東* * *同意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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