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七十四條有限合夥人自有財產不足以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所得的收入清償;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進行清償。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五條有限合夥企業只剩下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只剩下普通合夥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夥企業。
第七十六條第三人有理由認為有限合夥人是普通合夥人並與其進行交易的,該有限合夥人應當對該交易承擔與普通合夥人相同的責任。有限合夥人擅自以有限合夥的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夥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有限合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