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個人獨資企業相比,合夥企業可以向許多合夥人籌集資本,合夥人可以共同償還債務,降低了銀行貸款的風險,提高了企業的融資能力。與個人獨資企業相比,合夥企業可以使更多的投資者發揮互補作用,如技術、知識產權、土地、資金等方面的合作,更多的投資者與自身切身利益相關,共同努力謀劃、集思廣益,提升企業的綜合競爭力。
與壹般公司相比,由於合夥企業中至少有壹個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更多保護。理論上,在無限責任的壓力下,企業的聲譽是可以提升的。與普通公司相比,理論上合夥企業更有利可圖,因為他們繳納的是個稅而不是企業所得稅,這也是他們高風險成本的收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十壹條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上述出資應為合夥人的合法財產和財產權。
貨幣以外的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合夥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評估方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第十二條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繳納出資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各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實際繳納的出資為對合夥企業的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