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八十壹條有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項情形的,公司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通過。
第壹百七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七條: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需要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作出決議,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召集的, 半數以上董事可以推舉壹名董事,由出資最多或者持有股份表決權最多的股東或者其指定的代表召集和主持會議,並依法作出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