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權憑證是股東的持股憑證。股東憑此證享有公司章程、規則所限定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本股權憑證不得塗改、偽造,私自質押、轉讓或買賣無效。
2.股東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有關規則轉讓股份時,必須持權屬證明和原股東本人到公司辦理相關手續。除三人簽名外,其余的搜查令不得手寫。
3.該證明須經股東和董事長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並加蓋與董事會證明壹致的騎縫章後方為有效。壹式兩份,股東和董事會各持壹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