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分公司有兩種方式:壹種是公司成立的同時設立分公司,壹種是公司成立後再設立分公司。1.同時設立分公司的程序是: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分公司設立登記,經核準後,由公司登記機關向公司頒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向分公司頒發《營業執照》。公司成立後設立分公司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經核準後,發給分公司營業執照。2.公司成立後,設立分公司,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縣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和公司登記機關蓋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營業場所使用證明;公司登記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經營場所、負責人、經營範圍。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對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公司的經營資質不作為分公司的經營資質,從事此項業務的分公司仍須報經國家有關部門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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