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職權包括: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大會決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會議基本信息: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時間安排)。
2.會議通知和出席會議的股東:會議通知的時間和方式;出席會議的股東,股東棄權。股東大會應在15前通知全體股東,年度股東大會應提前20天通知全體股東。
3.主持會議:第壹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並主持;壹般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副董事長或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推選壹名董事主持會議。
4.會議決議情況: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大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公司註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股東大會的具體表決結果,同意、反對、棄權的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占出席股東大會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比例。持反對意見或棄權的股東的地位。
5.簽名:股東大會決議由股東(自然人股東)蓋章或簽名。
6.股東可以對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的任免、經營方針等重大決策進行投票表決。但股東大會壹般采取壹股壹票制,也就是說,股份越多越好。壹般情況下,超過半分鐘就認為提案通過。如果是合並、解散等重大提案,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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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