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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如何行使表決權?

在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股東的表決權和股東會的決策容易產生爭議,從而影響股東權利的行使。為明確股東的表決權和表決制度,新《公司法》規定如下:(股東的表決權)第四十三條股東在股東會上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股東會決議事項)第四十四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關於在民商事審判中正確理解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問題,現就相關問題答復如下:1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股東表決權,應當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表決權。有人認為我國《公司法》第43條只規定了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的方式(即比例決定)。這是壹個誤解。誠然,修改前的公司法只規定了比例決定,但修改後的公司法放寬了這壹點。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壹般應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各國公司法也允許公司章程具體規定按照股東人數行使表決權(即按人數表決)。我國《公司法》第43條體現了這壹精神。《公司法》第四十三條前半句規定“股東在股東會上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這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行使表決權的壹般方法,即壹股壹權,同股同權。《公司法》第四十三條後半句但書規定“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是允許有限責任公司在公司章程中約定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法。因此,股東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約定,通過比例決議或者按人數表決的方式行使表決權。綜上所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可以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章程沒有規定的,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2.《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表決權包括比例決議和多數決議。《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有人認為本段所說的投票權僅指比例決定。這種理解並不全面。《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股東表決權行使方式,既包括比例決定,也包括人數決定。《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必須與第四十三條壹致。因此,本款不僅指比例決定,還包括公司章程中約定的決定數。三。違反《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決議無效。《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第1款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公司章程規定”。這壹規定表明公司股東會的討論方式和表決程序采取公司自治原則,即公司有權在章程中規定不同比例的表決權,如哪些事項必須由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哪些事項必須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等等。但需要註意的是,該條第二款規定,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資本等重大事項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這壹段是強制性的。公司章程中對股東大會討論方式和表決程序的約定,必須以不違反本款規定為前提,否則,該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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