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投資股息所得稅的差異
自然人A擬對A公司進行財務投資(以分紅為目的,不參與或少參與具體經營管理)。投資方式有兩種:壹是自然人A以個人名義投資A公司;第二種方式,自然人A成立平臺公司,與平臺公司壹起投資A公司。
如果以第壹種方式進行投資,A公司向自然人A分配利潤時,按照現行法律規定,自然人A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壹般為股息收入的20%。這樣就出現了重復征稅的問題。A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向個人股東分配利潤時,個人股東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以第二種方式進行投資,A公司向平臺公司分配利潤時,平臺公司壹般不需要就分紅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二,資本充足率義務的差異
案例1
自然人A出資設立A公司,因業務需要,認繳註冊資本10萬元,實收資本10萬元,剩余900萬元未繳足。A公司經營不善,外債達10萬元,宣告A公司破產。
自然人A對上述債務的法律責任:根據法律規定,自然人A認繳的註冊資本提前到期,自然人A有義務以其個人財產900萬元清償上述公司A的債務。
利潤轉入註冊資本時的稅務差異。
案例1
自然人A控制平臺公司。平臺公司100%持有A公司股份..A公司未分配利潤為65,438+00萬元。擬將上述未分配利潤用於增加A公司註冊資本..
法律後果:增加註冊資本的行為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