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責任公司屬於“人力資本合資企業”。不僅僅是資本的結合,更是股東之間的信任與合作。股份公司就是股份公司,是股東的資本組合。
2.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發起人募集資金,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發行股票或者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了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外,還可以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上市融資,但設立過程比較復雜。
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限定為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沒有上限。
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有限制,需要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可以自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5.組織結構規範化:有限公司相對簡單靈活,可以通過章程規定組織結構,可以只設壹名董事和壹名監事,不設監事會和董事會;股份有限公司要求高,需要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定期召開股東大會。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基礎上,上市公司還應聘請外部獨立董事。
6.有限責任公司不需要向公眾披露財務、生產和經營信息,而股份有限公司由於股東人數眾多,人員流動頻繁,需要向公眾披露其財務狀況。
7.股份有限公司區別於有限責任公司最重要的特征是股東以其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本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公開募集設立的方式設立。
發起人是指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公開募集設立是指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部分股份,將剩余股份向社會公眾或者特定對象募集設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