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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破產老板會賠錢嗎?

法律主觀性:

有限責任公司破產時,股東只要履行了出資義務,就不需要承擔公司債務。企業法人符合破產條件的,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清償債務;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債務不予清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是具有獨立法人財產和法人財產權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第七條債務人在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企業法人已經解散但未進行清算或者未進行清算,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承擔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第壹百壹十三條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有息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優先清償: (壹)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和撫恤費用,所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二)破產人所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第壹百二十條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最終分配完成後,管理人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提出的終止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止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止的,應當予以公告。第壹百二十壹條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憑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幹問題的規定(壹)第壹條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破產原因: (壹)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2)明顯缺乏償付能力。以對債務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未喪失清償能力為由,主張債務人沒有破產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條下列情形同時存在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壹)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二)債務履行期已過;(三)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

法律客觀性:

《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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