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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員構成

法律主觀性:

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壹般是這樣設置的:壹是股東會。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整個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需要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權利。第二,董事會。董事是負責執行股東大會決議和管理公司事務的人。可以有壹名或多名董事,多名董事可以組成壹個董事會。董事會需要對股東大會負責,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壹般來說3到13人,看公司規模和公司需求。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職位可設可不設,可有1人以上。第三,監事會。公司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按適當比例組成,負責監督董事會、經理和其他管理人員,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所以,我們總結壹下,成立有限責任公司,首先需要投資人,股東參與出資。股東組成股東會,制定公司章程,選舉董事和監事,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並列設置,但同時監事會有權監督董事會和經理層的行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其他國有投資者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其他成員可以包括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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