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股東首次出資為非貨幣財產的,應當提交公司設立登記時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
(六)股東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任命、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公司住所證明;
(十壹)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延伸信息有限公司股權轉讓;
1,內部轉賬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2.外部轉移
(1)有約定。根據協議,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沒有約定才合法: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1/2以上)同意。
註:股東向股東內部人轉讓股份無需在股東大會上作出決議。
表示同意的方式:
(1)明確同意。
②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③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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