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明確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人以下股東設立。限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所考慮的主要因素有: (壹)以資本聯合為基礎組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不得少於二人;(2)有限責任公司有資本結合的因素,也有在相互理解和信任的基礎上結合人的因素,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人的結合因素,要求股東人數不能太多;(3)有限責任公司不公開發行股票,管理相對封閉,對股東人數有壹定限制;有限責任公司壹般規模較小,股東人數有限,適合公司決策和經營;(4)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限制,既包括參與公司設立的初始股東,也包括公司設立後因新出資、轉讓出資、公司合並等原因而新增的股東,即股東總數不能超過最高限額。對股東最低人數的要求不包括對國有獨資公司的要求,因為法律上對國有獨資公司有專門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
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股東人數達到法定人數;(二)有全體股東按照公司章程所認繳的出資額;(3)股東* * *同意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五)有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