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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銷後重新啟動原公司。

這就涉及到競業禁止的問題。

妳妻子在原公司的職位是什麽?

原公司章程是如何規定“競業禁止”和“保密條款”的?

您的妻子是否與原公司簽訂過任何涉及“保密條款”和“競業限制”的相關合同(協議)?

如果是,公司已經履行了相關義務,那麽公司有權要求妳妻子依法賠償損失。

《公司法》第149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收入歸公司所有。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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