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設立基金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基金公司名稱依次由行政區劃、品牌名稱、行業、組織形式組成。公司名稱前不得冠以“中國”、“中國”、“國家”、“國內”、“國際”等字樣。
二、註冊地址:
註冊地址(公司住所)是指依法確認的公司主要經營場所。通常是公司發布指令的商務中心所在地。公司的住所是公司章程規定的場所,屬於公司章程規定的住所。
必要的記錄,有公示。
公司住所是公司章程中的必備事項之壹,也是公司登記的事項之壹。公司變更住所的,必須辦理變更登記,否則不得以其變更對抗第三人。
三。註冊資本:
實收資本或實繳出資不低於65,438+00萬元人民幣;
投資於公開發行的股票、債券、基金份額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投資於自己募集和管理或者委托其他機構管理的產品。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產品累計規模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有兩名合格的持牌負責人和壹名合規風險控制負責人;
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近三年無違法行為記錄,在金融監管、工商、稅務等行政機關、商業銀行、自律管理等機構無不良信用記錄;
符合登記條件的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創業投資管理機構應當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條件之壹。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應當審查公司章程,決定批準或者登記。公司沒有章程,不能審批登記。
動詞 (verb的縮寫)基金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和義務;
基金的運作方式;基金的方式、金額和認購期限;
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和投資限制;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和實施方法;
由基金承擔的相關費用;
提供基金信息的內容和方式;
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轉讓的程序和方法;
基金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的原因和程序;基金財產的清算方式。